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2〕7号 2022-05-2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扶持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按照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符合上述裁员率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90%返还。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参保企业划型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由企业出具所属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办机构按企业承诺类型先行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再核实清算。各市要持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直接拨付返还资金。要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企业参保职工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he.12333.gov.cn)或使用“河北人社”APP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经系统自动审核、公示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参保职工300人(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月均参保人数)以下,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用人单位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提取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4%至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此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七、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失业人员通过全国线上统一入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各地要加快审核,及时落实待遇。
九、严密防范基金风险。密切监控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对基金运行存在风险地区作出预警。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对基金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统筹地区,使用省级调剂金为其补足2年备付期限,支持其落实稳岗返还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人防、技防、制防、群防四防协同,依托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内审稽核系统、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与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核查比对,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动态信息、身份状态变更信息,确保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状态认定准确,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要严格执行企业划型和返还标准,对于企业故意隐瞒、谎报企业划型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骗取基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疫情产生影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市场主体帮扶力度、保障基本民生的有效措施。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政策落实。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